P5【法律冲突裁决问题】①法律之间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②行政法规之间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裁决。③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P8在每个施工项目上必须有一个经企业法人授权的项目经理。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是对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一种施工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是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而组建的非常设的下属机构。项目经理和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将由企业法人承担。
P10【委托代理的终止】①代理时间届满、事务完成;②单方取消委托或者单方辞去委托;③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④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⑤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
P13【代理责任】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相对人负连带责任。相对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己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相对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P14-15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居住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P16【建设用地使用权】①设立:在国家所有的地表、地上或地下分别设立,登记时生效,方式为出让/ 划拨 (招标、拍卖属于出让);②流转:必须书面合同形式,当事人约定使用期限(不超过剩余期限),变更登记,附着物(应当)一并处分;③住宅自动续期,非住宅依法办理;④消灭: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P19【建设工程中的债】四种债的产生依据,如何判断。(1)《民法典》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2)《民法典》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2)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3)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P21-22【知识产权】①发明、实用新型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②外观设计具有新颖性、富有美感、适于工业应用;③知识产权期限:专利权自申请之日起,发明专利保护期限20年、实用新型保护期限10年、外观设计保护期限15年;④商标权自核准注册之日起保护期限为10年,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延续,6个月宽限期。
P29-30【保证】 1.保证方式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P31【抵押物】1.不得抵押:①土地所有权;②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P35【工程一切险】1.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往往加保第三者责任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 3.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负责赔偿:① 自然事件; ② 意外事故,包括火灾和爆炸。
P40-41【处罚区分】1.民事责任(民对民):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2.行政处罚(官对民):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各类许可证、降低资质等级、吊销各类许可证、责令整改、责令停工、限制从业、行政拘留;3.行政处分(官对官):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4.刑罚(触犯刑法):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P46【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1.抢险救灾;临时性房屋建筑;农民自建低层住宅;2.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省级住建部门可调整,报国务院备案。
P56. 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安全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建造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
P64-70【建造师注册】1. 注册有效期到期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2)原注册证书;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4)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2.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P73-74【招标】1.必须招标的项目;2. 可以不招标: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 4. 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 5.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P81【投标保证金】(1)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施工招标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且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实行二阶段招标的,在第二阶段提交投标保证金。退回都是5日内(开标前无利息、招标完成后有利息,终止招标的有利息)。(2)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
P84【开标】1.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2.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3.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4.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P99-100【违法分包】(1)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2)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的;(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4)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5)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6)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7)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
P104-106【五大类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1. 资质不良:2.承揽业务不良3.质量不良4.安全不良5.拖欠不良
P112【开、竣工日期争议解决】1.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开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2)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3)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2.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P115【欠付工程款和垫资的利息】1.约定利息:工程欠款,按约定;垫资有约定按约定,仅限不超过贷款利率部分。 2.未约定利息:工程欠款按贷款利率;约定垫资,未约定垫资利息的,没有利息;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3. 利息起算日:1)有约定的按应付工程款之日起算;2)无约定的按下面顺序:无约定的&